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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者:院办信息发布员
      发布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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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贯穿教书育人的始终。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健全研究生导师工作规范,引导研究生导师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学生,用自己的思想、品行、学识和人格感染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努力建设优质课程;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取得具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和相关政策,能胜任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职责。落实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完成对所指导研究生“立德树人”1个学分的培养任务,承担育人与育才两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注重加强研究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鼓励与支持在校研究生根据学科特点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遵守课程讲授、考核等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团队通过召开组会、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与研究生定期见面交流;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注重学术和实践水平创新,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问题,拓展思路,鼓励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研究生参与“科技竞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加强实践考核评价;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防范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提供有利条件;支持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

(七)严把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检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科研成果(专业实践)、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指导研究生撰写完成学位论文,保证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工作量;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未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得允许学位申请。

(八)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切实解决科研问题,尽力解决生活问题;引导研究生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学术指导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九)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的人生和学术的领路人,导师的一言一行、言传身教会直接影响研究生一生的成长。研究生导师应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 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四)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六)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七)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八)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九)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十)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  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完善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导师在年终述职时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和导师禁行行为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学校将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采取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形式,把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研究生导师招生及上岗资格认定、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机制。对于立德树人职责表现突出者,推选各类人才称号、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以及研究生导师海外交流访学时考虑予以优先推荐;对于落实立德树人责任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和单位,学校要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广泛宣传表现突出者的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

 

第六章  建立研究生导师督查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反馈沟通机制。开通电子邮箱,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采取个别访谈、座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督导。对所反映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及时纠正不良倾向。

第十一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督导检查机制。研究生院将增加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查。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及禁行行为,导师个人上报立德树人职责自检情况,经所在培养单位负责核实,报研究生院备案。学校将定期对培养单位推进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处罚规定。对职责履行中出现禁行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年,停招期内取消导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扣减该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交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体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外兼职导师和合作导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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