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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内抽检结果建议缓授学位的研究生论文须进行第二次答辩的规定
发布者:学位
      发布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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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精神,加强我校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近年来,我校对学位论文质量层层把关,采取了答辩前学科组审查、论文查重、论文盲评、学位分委员会把关、答辩后研究生院对答辩成绩后三分之一的学位论文抽查等一系列措施,结果出现答辩委员会建议缓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缓授学位,以及研究生院抽专家建议缓授学位等问题。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评审专家明确要求论文需要修改完善,才能授予学位,但往往缺少有效监督论文是否修改,或者论文是否修改到位,已达到授位条件。

 

为此,制定以下规定:

1. 凡是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答辩后论文抽查,建议缓授学位(不含论文发表、课程考试、处分等原因缓授学位)的论文,必须进行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

2. 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费用由学院(中心)、导师和学生承担。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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