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同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及《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贵大发〔2017〕119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研究生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三年(博士6年,硕士4-6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处理。
截止2019年6月,张峰等27名研究生(见附件)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校拟作退学处理。经多方努力,至今仍无法与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学生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特予以公告。
根据文件规定,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研究生本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申诉,视为同意学校退学处理意见。
联系电话:0851-83621055
特此公告。
附件:超学习年限拟自动退学研究生名单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处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