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所授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招生录取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贵州大学接受教育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一)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校研究生;
(二)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以内的毕业研究生;
(三)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办法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基本条件是学位申请人申请相应学位的基本条件,学位申请人需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达到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积分要求,方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 博士学位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实验室及中心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归属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学科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科及专业学位,由牵头培养单位负责制订统一细则。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贵州大学研究生,可以按照所在培养单位的实施细则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导师审核
导师负责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审核工作,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实践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或实践水平明确是否同意学位申请。
(二)培养单位审查
培养单位依据学位申请人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结果和导师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提供的创新成果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科范畴、撰写规范、学术道德、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进行审核,综合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创新成果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和学位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与答辩
(一)评阅
对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者,培养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我校评阅结果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评阅成绩的时效性为12个月,若申请学位时评阅成绩超过时效性要求,需重新送审。
(二)答辩
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硕博连读的博士生,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未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已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审核同意,且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可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经过答辩并通过者,可申请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四)学位论文评阅方式、评阅结果使用等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对申请人的评阅情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质量、创新成果等进行认真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审核认为合格的,报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合格缓授学位的,论文须至少修改3个月后并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作出不授予学位建议的,报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将初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
1.博士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复审、再次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争议的学位授予建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在毕业后24个月内取得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要求的创新成果,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其学位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其学位论文质量,作出是否需要修改、重新送审评阅和答辩的决定;超过期限仍未能取得符合相关学科要求的创新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授予撤销与申诉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其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质量保障体系,持续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按《贵州大学校内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贵州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博士培养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点进行的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被解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学校学术复核有关办法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学位授予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或导师应长期保存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使用的实验及调查数据、图表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博士、硕士的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在保存博士学位论文时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具有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情况者,由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救济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学期根据校历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全校研究生无法正常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按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使用国家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鼓励和支持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用非中文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须另附不低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硕士学位论文须另附不低于3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三十条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同时符合学校关于提前答辩规定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版)》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