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发布者:学位发布时间:2023-07-03浏览次数:34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直接影响学位点评估结果和学科建设成效。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可以客观有效地检验学校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逐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水平。同时,有利于督促各培养单位、学位授权点及导师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以及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抽检结果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所反馈的结果;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所反馈的结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精神,问题学位论文是指抽检结果中不合格票数为2票及以上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的主要指标,学校将其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学科动态调整、学科建设成效考评、学院绩效考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学校对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启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相关程序。

第四条 抽检结果有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对问题学位论文质量把控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二)暂停问题学位论文导师三年研究生招生资格。三年后,根据本人申请,重新进行导师岗位年审。

(三)培养单位每出现1篇博士研究生问题学位论文,该培养单位在三年内每年减少3个博士生招生指标,扣减当年研究生培养费10万元/

(四)培养单位每出现1篇硕士研究生 问题学位论文,该培养单位在三年内每年减少5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若该培养单位有博士招生资格,则该培养单位在三年内每年再减少2个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减少招生指标的同时,扣减当年研究生培养费5万元/篇。

第五条 培养单位酌情处理抽检结果中不合格票数为1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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